昭通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紧紧围绕市委、市政府中心工作,致力于助力脱贫攻和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长期坚持以“化解矛盾,就地解决纠纷”为宗旨,认真做好矛盾引纷化解工作。
2020年8月3日,熊某某到昭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反映称,其本人是永善县黄华镇的农村居民,长期在昭阳区务工,今年上月,其与昭阳区王某某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,双方协商不好,对方不退其所交的全部租金,希望中心工作人员帮助调解。2020年8月4日下午,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中心办公室,经了解得知,双方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租房合同,约定王某某将环城北路291号门面租给熊某某使用,做健身房,租期1年(从2020年4月16日到2021年4月16日),租金26800元。到2020年6月18日,熊某某因生意不好做,向王某某提出提前退还所租房屋,王某某提出,退房可以,但要按合同约定支付30%的违约金和给40天的待租费用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,曾经协商,但熊某某反悔,熊某某曾多次到王某某单位找王某某争吵。熊某某认为,王某某即收违约金,又收40天待租费用的做法不合理,要求王某某全额退还未使用期间的房租费。
2020年8月4日下午,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,按合同法规定,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%,且又收违约金又收待租费的做法不恰当。经劝说,最后双方同意和解,达成和解协议。甲方王某某自愿接受乙方退还的房屋;乙方熊某某自愿支付甲方租金总额的20%的违约金5360元(伍仟叁佰陆拾元)给甲方;乙方熊某某自愿补给甲方王某某原租用房屋所欠的电费共157元(壹佰伍拾柒元);双方结算后,甲方还应补给乙方人民币5500.70元;甲方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当场向熊某某支付了人民币5500.70元款项。致此,双方房租、押金、水电费全部结清。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双方拟定了《和解协议》,双方在《和解协议》上签字盖手印,并各自保管一份,乙方熊某某收款后,当场向王某某出具了收据。事情办好后,双方都非常满意,对工作人员表示真诚的感谢!(昭通市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供稿2020年8月5日)